摘要:《风景名胜区条例》其他相关条例,除了条例中明确规定的内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工作还涉及诸多细节。例如,风景名胜区的规划与建设需严格遵循规划要求,确保生态保护与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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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景名胜区条例》其他相关条例
除了条例中明确规定的内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工作还涉及诸多细节。例如,风景名胜区的规划与建设需严格遵循规划要求,确保生态保护与文化传承的和谐统一。同时,风景名胜区内禁止进行破坏性建设活动,以保护其自然与人文景观。此外,风景名胜区内的交通、服务等设施也需规范管理,为游客提供安全、便捷的游览体验。
这些条例的实施旨在保障风景名胜区的健康、可持续发展,让广大人民群众能够共享这一宝贵的自然与文化遗产。

风景名胜区暂行条例
《风景名胜区暂行条例》是国务院于1985年6月7日批准,建设部发布的部门规章。该条例共20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在条例中:
1. 风景名胜区的定义:风景名胜区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纸,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
2. 设立条件与审批权限:设立风景名胜区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风景名胜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3. 风景名胜区的管理:风景名胜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
4. 禁止性行为:在风景名胜区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乱扔垃圾。
此外,《风景名胜区暂行条例》还规定了风景名胜区的门票收入和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的使用原则,以及风景名胜区内交通、服务等项目的管理办法。
如需更多信息,可以查阅《风景名胜区暂行条例》原文或者咨询专业律师。

风景名胜区条例其他条例
《风景名胜区条例》的其他相关条例主要包括:
1. 风景名胜区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 风景名胜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 总体规划应当自风景名胜区批准设立之日起2年内编制完成,规划期一般为20年。
- 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核心景区和其他景区的不同要求编制,确定基础设施、旅游设施、文化设施等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和保护要求。
2. 风景名胜区的保护与管理:
- 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不得从事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活动。
- 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并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3. 风景名胜区的利用与管理:
-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风景名胜区的资源禀赋和特点,保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开展健康有益的游览观光和文化交流活动。
-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
4. 法律责任:
-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的;
(二)风景名胜区规划批准前未征求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意见的;
(三)未按规划的要求和实际情况擅自修改风景名胜区规划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5. 附则:
- 本条例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1985年6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此外,《风景名胜区条例》还涉及到风景名胜区的区域划定、监督检查、信息公开等方面的具体规定。这些规定共同构成了对风景名胜区进行有效管理和可持续利用的法律框架。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需获取更详细的信息,建议查阅《风景名胜区条例》原文或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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